高管虛增報價吃回扣牟利
導致公司經營困難 上高縣公檢法等部門幫企業清除“蛀蟲”
新法治報·贛法云訊(晏亮敏記者江國穩)為滿足日常奢侈揮霍,公司高管頻繁通過加報價、吃回扣等方式,非法獲利300余萬元,致使公司經營困難。6月20日,針對被告人劉某某等3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巨額財產一案。經上高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上高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2024年6月,江西某材料公司出現財務危機,公司資金周轉出現問題。隨即,該公司高層決定針對暴露出來的財務情況展開清查,發現公司出現“蛀蟲”。一名公司高管和一名部門負責人分別通過加報價、吃回扣等形式,侵占和受賄數百萬元,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在江西某材料公司報警后,同年7月,該公司總經理劉某某、車間主任張某乙先后被警方控制。經過警方深挖,浙江某設備公司負責人張某甲也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上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經查,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劉某某利用擔任江西某材料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從張某甲處采購設備時,與其約定通過增加設備報價的方式獲取差額。
張某甲在江西某材料公司支付設備款后,按照約定將虛增的99.1萬元存入劉某某控制的劉某乙的賬戶內,劉某某則將該筆金額非法占為己有。此外,劉某某還先后53次收受多家公司的回扣款238.9萬元。
張某乙利用擔任江西某材料公司車間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該公司設備采購等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先后9次收受以技術服務費等名義支付的回扣共計45.5萬元。
偵查結束后,該案被移送至上高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企業的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后,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張某甲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張某乙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
今年6月20日,上高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6年2個月,并處罰金29萬元;被告人張某甲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張某乙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