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報民生版頭條|撤銷的罰單為何再次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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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工未參與開標卻被贛州市城管局認定串標——
撤銷的罰單為何再次開出
江西日報全媒體記者付強
“我們沒有參與項目投標,也未參加開標、評標,卻被認定為串通投標,一再被追繳罰款。”2024年12月31日,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三工)相關負責人劉先生找到贛州市城市管理局,對該局開出的罰單提出異議。
2022年,該局對湖南三工曾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贛州市人民政府撤銷,為何再次開出罰單,令人不解?
“沒入場”卻遭處罰
2017年4月1日,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公開發布“于都縣貢江新村2號搬遷安置房建設項目招標公告”。此時,湖南三工進駐江西不久,經人介紹,請熟悉投標市場的南昌人陳某明制作該項目標書等相關事宜。
據劉先生介紹,4月25日,他們企業的造價師曹建輝準備參加項目開標會,到達現場后得知,按照規定,外省來贛企業投標須到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投標備案手續。由于他們未辦理該手續,不符合投標條件,最終未投標該項目,曹建輝帶著未開啟的標書離開了現場。
時隔多年,2022年12月1日,湖南三工突然收到由贛州市城市管理局開出的兩張罰單,內容為該企業在上述項目中存在串標行為,處以181.33萬元罰款。同時,對該企業時任江西辦事處負責人邱海處以9萬余元罰款。
事后,劉先生了解到,在該項目投標過程中,陳某明與多家公司的相關人員串通投標,這幾家公司先后被贛州市公安部門調查。湖南三工沒有參與開標評標,也沒有被公安部門調查,卻遭遇串標公司一樣的處罰,令人不可思議。
記者撥打陳某明的電話想了解當時的事情經過,他拒絕接受采訪。
“我們既沒有收取陳某明一分錢,也沒有收取其他公司的圍標串標費用,更沒有影響評標工作。”劉先生說,陳某明并非公司員工,也沒有公司的任命文件或授權書,僅僅是幫助公司制作標書。他們沒有參與項目投標卻被認定串標,讓人難以接受。
撤銷處罰后再被罰
收到贛州市城管局處罰決定書后,湖南三工申請行政復議。
2023年4月12日,贛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認為職能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過罰相當原則,湖南三工試圖參與投標時,未提供來贛企業投標備案手續,贛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與參與該項目串通投標并完成投標的其他公司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相同,屬于“不同情況相同對待”,上述處罰決定明顯裁量不當,依法予以撤銷。
可是,2024年12月4日,贛州市城管局再次向湖南三工開出163.19萬余元罰單,對邱海罰款8.15萬元。
劉先生就此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該局首次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為2022年12月,本次對該公司擬作出處罰的日期為2024年12月4日,未在該法規定的時間內,存在程序違法。
為還企業清白,從2022年到現在,劉先生已經記不清跑贛州多少趟了,最終都是無功而返。
可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日前,記者隨同劉先生來到贛州市城管局。該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2024年12月4日開出的罰單,是經該局認真研究決定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處罰告知書上載明了處罰依據。該局認為,湖南三工參與串標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擬對該企業給予行政處罰。
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內容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湖南三工沒有進入投標環節,那你們是怎樣認定串標的?”面對記者的問題,該負責人未作出回應。
贛州市行政復議中心負責人王建亮告訴記者,對于贛州市城管局再次開罰單一事,他們并不知情。如果湖南三工對處罰有異議,建議再次向該中心申請行政復議,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贛州市城管局反復開出罰單,讓企業反復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可直接變更行政行為,以避免涉事企業為行政復議反復奔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