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贛商網訊 “2016年開始施工的項目,迄今為止仍有3000余萬元工程款、200萬元履約保證金未取回,公司面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提起位于云南省元謀縣的項目,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法務部余皓滿臉愁容。
3700余萬元債權經最高人民法院確認
據余皓介紹,2016年10月11日,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下稱“吉安建總”)與元謀金匯房地產公司(下稱“元謀金匯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元謀金匯大商匯城市綜合體項目第二標段”工程。
然而施工過程中,因元謀金匯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在多次與元謀金匯公司協商無果后,吉安建總于2019年1月將元謀金匯公司訴訟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元謀金匯公司尚欠吉安建總工程款30989427.12元;確認元謀金匯公司應向吉安建總返還履約保證金200萬元;確認吉安建總就“元謀金匯大商匯城市綜合體項目第二標段”工程拍賣、變賣所得款項在30989427.12元范圍內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加上利息、損失、違約金、案件受理費、鑒定費,最高人民法院確認吉安建總對元謀金匯公司債權金額合計37125504.55元,但因訴訟期間,元謀金匯公司剛好進入破產重整程序,3700多萬債款目前至今分文未付。”余皓向全球贛商網介紹到。
據了解,元謀金匯公司于2019年2月份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元謀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份指定云南衡煒律師事務所(下稱“衡煒律所”)為管理人,元謀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批準了《重整計劃》,該重整計劃由元謀金匯公司負責執行,管理人衡煒律所負責監督,元謀縣人民法院對破產全過程負有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200萬元保證金被挪用至今仍未退還
據悉,“元謀金匯大商匯城市綜合體項目第二標段”工程有一筆200萬元履約保證金,是以轉賬形式支付給元謀金匯公司,且最高人民法院確認元謀金匯公司應向吉安建總返還履約保證。該資金屬于吉安建總所有,被挪用后本應優先返還,卻至今仍未退還。
對此,余皓介紹表示,“工程款因破產重整暫時無法償還可以理解,但是對于歸屬權從始至終都屬于我們的保證,金元謀金匯公司理應即刻返還。雖然多次催促,并向管理人衡煒律所、元謀縣人民法院發函,要求監督元謀金匯公司返還我們享有取回權的200萬元保證金,但至今都沒有收到這筆費用。”
“不遠千里投資這個項目,就是被云南省委、省政府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斷優化發展環境的政策所吸引,但在我們多次溝通、催促下,合理訴求仍得不到回應,相關部門的行為實在是有違云南省出臺的系列優化營商環境文件精神。”余皓繼續說到。
為此,全球贛商網查閱元謀縣人民法院2022年1月給吉安建總的回函,回函顯示,三標段當時僅銷售50套,總回款僅1600萬元,項目資金嚴重不足,不能保證正常施工,沒有多余資金清償取回權。此外,元謀縣人民法院在回函中表示,將監督元謀金匯公司和衡煒律所盡快與吉安建總聯系,就具體執行取回權與吉安建總協商清償方式和清償時間。
至于元謀金匯公司及衡煒律所是否按元謀縣人民法院回函中所說,主動聯系吉安建總協商200萬元保證金的清償方式和清償時間。
余皓表示,管理人衡煒律所曾給出以店鋪抵債方式清償200萬元保證金的方案,“方案里大部分都是邊鋪,變現難度較大,且管理人主張的商鋪單價遠遠虛高于市場價。何況當時保證金就是以轉賬形式交的,現在以店鋪形式返還,實在是沒有道理,公司接受不了這種處理方式。”
未加入董事會、債委會吉安建總無法及時了解進展情況
在得到回復一年多時間之后,全球贛商網5月17日從售樓部銷售人員了解到,該項目三標段的三棟樓已經銷售了一半,基于這一情況,全球贛商網于5月18日前往元謀縣人民法院,欲了解破產重整最新進展情況及短期內執行200萬元保證金取回權的可能性,但元謀縣人民法院暫未正面回復。
“按道理,二標段基本售罄,三標段幾棟樓銷售了一半的話,他們應該有資金支付我們這200萬元保證金了。我們也多次向管理人詢問售樓情況及項目開支情況,但均未得到回復。”余皓說。
然而,衡煒律所負責此案件的律師汪慶表示,目前售房的回款仍然不夠支付三標段的工程款。
“我們工作人員在項目停工后就全部撤出元謀縣了,并沒有工作人員在當地,而且我們作為工程類債權最大的債權人,既沒有加入元謀金匯公司破產重整期間負責日常經營事務的董事會,也沒有加入債委會,實在是很難了解破產重整的進展情況。”余皓向全球贛商網抱怨到。
據余皓介紹,吉安建總曾于2022年8月向元謀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工程類債權最大的債權人身份要求加入元謀金匯公司董事會,以期為后續建設工程項目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然而最終沒有得到回復。
破產重整計劃忽視施工單位優先受償權
“整個大商匯城市綜合體項目二標段都是我們施工的,按照法律規定我們應該對二標段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但是破產重整計劃中將我們工程款優先類債權的清償順序置于擔保類債權、職工債權、稅款債權等債權之后”余皓對管理人在破產重整計劃中做出這樣的清償順序表示無法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為此吉安建總多次發函要求管理人依照法律規定重新安排公司的債權清償順序,但是管理人迄今未給出明確的答復。
自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終審判決起,將近三年時間里,既沒有拿回200萬元保證金,也未得到明確的解決方案,作為國有企業,吉安建總承受著巨大壓力。余皓總結說:“事情陷入了死循環,都不知道該找哪個部門了,像是進入了迷魂陣。三年多來,我們始終對該項目的破產重組給予著最大支持與理解,但我們先拿回200萬元保證金、進入債委會及時了解破產重組最新情況等合理訴求,也應得到相應的保證和滿足。”
全球贛商網也于5月17日來到元謀縣人民政府,欲將吉安建總在云南的遭遇悉數反映,希望元謀縣人民政府從營商環境、法治建設等方面綜合考慮,依法依規解決江西企業吉安建總相關合理訴求,但截至發稿,暫未得到元謀縣人民政府正面回復。
關于吉安建總在元謀金匯房地產公司破產重整中遇到的問題,全球贛商網將持續關注。(倪曉鋒、尹譜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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